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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什么情况下可以要年终奖?
作者:陈艺平 金牌 律师  时间:2013年01月27日
       法官解读:年根儿职场三件大事
       中国人讲究过春节,过了春节才算是新一年的开始。每年的这个时候,职场上也是热热闹闹。盼过节是一方面,“年终奖”、“跳槽”、“续约”这三件职场大事儿也往往趁着年根儿纷至沓来,为此有人欢喜有人愁。
       1、 关于年终奖
       年根儿底下,最让上班族们翘首以盼的就是一年一度的大“红包”——年终奖。案例:陈某原系某报社职工。2008年7月至2009年9月,陈某在报社工作,工作岗位为编辑、记者。2009年9月,陈某向单位提出辞职,并主张,根据报社其他相同岗位职工的收入情况,报社应向其补发2008年度的年终奖6000元。庭审中,报社对陈某所主张的年终奖不予认可,并提出年终奖的发放与否、发放金额均属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范畴,报社需根据员工全年的综合表现来进行考评核定,陈某不能根据其他员工取得年终奖的情况来推断自己也应获得年终奖。
       法院最终认定年终奖的发放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管理的范畴,陈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年终奖是奖励性质的劳动报酬
       法官表示,“年终奖”不是一个法律上的专用术语。一般情况下,年终奖指的是用人单位在年底的时候以奖金的形式向劳动者发放的劳动报酬。因此,年终奖应当属于劳动报酬的一种。但是,年终奖又区别于劳动者每月领取的工资。根据法律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而且不得低于法定标准。据此可知,向劳动者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年终奖是劳动者在工资以外的收入,带有某些奖励的性质。
      年终奖的发放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劳动者的工作业绩、用人单位的盈利状况等。年终奖虽然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但是否发放年终奖、年终奖的发放标准、发放方式等均取决于用人单位的相关管理政策。
      有人会问,这是不是意味着我们只能抱着可遇而不可求的心态坐等“红包”的到来?法官提示劳动者在遭遇年终奖困惑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细读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明确自己的收入组成部分。如果在入职时用人单位就年终奖的相关事宜做出明确承诺,劳动者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以便争议产生时判有所依。另外,很多用人单位虽然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细分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但在单位的员工手册中会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劳动者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岗前培训时应认真学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谨防披着“年终奖”外衣的“工资”。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曾发现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每月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取一部分押在单位,年底再以“年终奖”的形式发放给劳动者。这种形式的“年终奖”其实就是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这种恶意拖欠工资的情况,劳动者不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还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加付赔偿金。
       3.妥善保留工资条,为日后主张权利保存凭证。虽然法律规定工资支付记录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一方,但劳动者也应妥善保留工资条。司法实践中存在用人单位提交的工资支付记录与劳动者手中掌握的工资条内容不一致的情况,这时候劳动者提交的工资条将是法院对事实进行认定的重要依据。
     2 、关于跳槽
      “跳槽”在这个时候也是一个普遍现象。早有另谋高就打算的员工往往会将“跳槽”的节点选择在拿到年终奖之后。
       案例:牛某是某工程公司的高级工程师。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即牛某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在本市范围内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否则支付公司违约金3万元。在由牛某负责的一个工程施工项目尚未完成时,牛某却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迅速与另一家竞争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
该公司起诉牛某,认为其未办理交接及离职手续,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牛某赔偿损失6万元及竞业限制违约金3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6万元扣款损失均系牛某的行为造成。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且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牛某的行为明显不当,与单位损失有一定关联,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牛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法院最终判决牛某赔偿公司5000元及竞业限制违约金3万元。
       劳动者如何安安全全地“跳”
     “跳槽”是劳动者职业选择自由的体现,其从法律性质上讲,属于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离职做出了较为宽松的规定,但“跳槽”时,劳动者同样有相应的法律义务需要承担。
      1.提前通知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除试用期外,劳动者离职的,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意味着劳动者离职无须征得单位同意,但需要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给予用人单位进行人员、工作调整的合理时间。
      2.工作交接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时,劳动者应该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如将办公用品交还、将工作相关文件移交给接替人员等。
      3.特定情况支付违约金的义务。《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两种劳动者离职后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形:第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了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得高于劳动者应承担的培训费用;第二是在用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如违反该条款,应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期限由双方约定,并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针对“跳槽”易引发的法律纠纷,法官提醒职场人注意以下几点:
      1.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且保留书面通知的相关证据。认真做好交接工作,填写工作交接单并经相关负责人员签字确认。
      2.离职时应认真确认用人单位是否足额支付了劳动报酬。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主动离职,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时,即便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也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另外,用人单位负有转出档案及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相关转移手续,否则用人单位将就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合同解除后,双方权利义务可能并非完全终止。相关的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违约金条款等,可能需要在离职后继续履行。
       3、 关于续约
       岁末年初,很多单位与劳动者也到了续约的时候。
       案例:李某于2007年8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李某在该公司继续工作。2009年3月12日,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李某认为公司解除合同属违法,起诉要求该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赔偿金。公司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因种种原因未及时续签,但公司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因此不同意李某的要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仍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一方当事人可以终止劳动合同。该案中,公司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双方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应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未签书面合同单位要付双倍工资
       法官表示,在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相对稳定后,许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到期后的续延问题不够重视,或者双方就续订劳动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尚未协商好,经常出现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提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由此看出,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的,视为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是原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续延。由于双方并无书面劳动合同上的约束,一方当事人可以径行终止这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但如果劳动者已经连续两次与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继续在公司工作的,已经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任意解除的性质,此时用人单位则不能径行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意味着我国现行法律实际上对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进行了严格规制。该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书面合同的,用人单位将受到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
法官表示,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续签问题,对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有着重要影响,因此应当引起重视。
        此外,续签劳动合同还可能涉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次续订时,除非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劳动者均可要求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