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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约定违约金又付定金 遭遇违约可选择维权。
作者:陈艺平 金牌 律师  时间:2013年04月01日
      李某想卖出一套房产,与买方签订合同,房款总价150万元。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为购房总款的30%。买方交完2万元定金后,李某又不想卖了,他想双倍返还买方定金,可是买方坚持要他按合同约定的购房总款的30%支付违约金。李某遂咨询,如果违约按定金算还是按违约金算?   法律人士表示,根据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双方可以选择使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在本案中,当事人既交付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双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者违约金。本案中,定金约定是2万元,违约金为购房总款的30%,即为45万元,虽然两者相差巨大,但对方当事人仍可任选其一。
  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违约金的上限,但违约金过高或过低都是不妥的,违约金过低,弥补不了守约方的经济损失;违约金过高,既不严肃也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综合考虑违约金的补偿、惩罚性及公平性,在本案中违约金约定为45万元,确实较多。如果李某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减少。